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7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